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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31-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之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周垚) 
发布时间:【 2011/1/12 10:16:40 】      点击率:【 3664 】
 

  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作者: 周垚、孙海艳

  论 文 摘 要

  要完成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就需要创建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重要、***紧迫的一个问题就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一、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理解

  规定义务就应当明确权利,授予使命就应当赋予履行使命的权利。明确和赋予了权利,却不保障其实现,义务和使命就无法完成。因此就必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得以实现,而且还必须不断的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1、必须赋予律师执业权利。

  权利就是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就无法活动。

  2、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必须予以保障。

  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得以实现。

  3、必须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的执业环境相比较过去而言已大有改善,但仍不容乐观,形势仍然严峻,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必须加强。

  4、为什么是“保障”而不是“保护”

  律师是通过权利的实现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具有积极的能动性。保障相对于保护而具有宏观性、整体性和积极的能动性,与律师的职业特性相符。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分类

  1、法律保障和道德保障

  法律保障又分为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法律保障与道德保障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起者基础性作用。

  2、国家机关法人保障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保障

  人这一因素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

  3、律师行业内部保障

  包括律师自身、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律师管理机关的保障。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

  不明确律师执业权利,就谈不上加强保障

  1、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

  只要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就可以在任何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应有所限制。该项权利是律师这一行业本身所必需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2、调 查 取证的权利

  事实来源于调查,根据来源于取证。 调 查 取证权在律师这一行业中起者决定性的作用,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凡是为调查事实和获取证据而设定的权利及保障措施都属于 调 查 取 证 权的范畴。加强 调 查 取证权的保障问题,关键是在立法时把决定权还给律师。

  3、学习和接受再教育的权利

  法律是律师执业的工具,律师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够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只有不断的在实践中研究才能消化新学到的知识。

  4、基于诉讼法所享有的陈述事实、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等诉讼权利

  在诉讼案件中,除 调 查 取证权外,陈述事实、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是律师参与诉讼案件中的主要权利。律师在开庭前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开庭时使这三项权利得以充分发挥。

  5、基于民法、行政法等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不能因为律师接受了谁的委托或为某事提供法律服务就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

  6、当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时享有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无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如何的完善,执业权利被侵害的现象都会发生。因此寻求救济的权利即是律师执业权利***要组成部门,也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的内容之一。

  7、收益权

  律师事务所就不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而是自收自支,经济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属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律师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其本质已不是公益性组织。法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收益权以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8、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加强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的调查和研究

  律师在要求赋予权利及其保障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说明律师应当有什么权利,为什么应当有这样的权利,以及如何保障。对该项工作应注意两点:①研究工作应当具有系统性和体系化。②研究工作应当具有针对性、时时性和前瞻性。

  2、律师应当积极的参政议政。

  不仅仅要积极的研究,还应当广泛的参政议政,使研究成果被法律所确认。

  3、完善立法

  (1)法律授权与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应当相符

  ①律师对国家机关的 调 查 取证权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凡是国家机关所掌握的非严格意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都应当允许律师调查。

  ②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次接受询问及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就应当有权查阅和复印该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

  ③在检察起诉机关阅卷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全部证据材料。

  ④对经济行为和特殊诉讼行为的参与权。

  (2)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3)立法混乱和重复,缺乏统一和权威性。

  4、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

  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律师的职能作用,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

  5、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建设

  政治思想道德是人们遵法守纪的精神与动力要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观和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6、加律师行业内部建设

  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首先就应当从律师行业自身作起。

  论 文 正 文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律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02年底,执业律师达102198人;律师执业机构发展迅速,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增强;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扩展,为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做出了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拓展律师的工作空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 人 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丰富律师的执业内容。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律师提供了大显身手、******实现其法律服务功能的广阔舞台,也赋予我国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完成国家、社会、法律赋予我国律师业光荣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就需要创建一个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赋予律师完成光荣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的权利。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本文仅就创建良好律师执业环境过程中***重要、***紧迫的一个问题,即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理解

  规定义务就应当明确权利,授予使命就应当赋予履行使命的权利。明确和赋予了权利,却不保障其实现,义务和使命就无法完成。因此法律在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就必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得以实现,而且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必须不断的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才能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完善。

  1、必须赋予律师执业权利。

  权利就是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就无法活动。要求律师完成什么样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就必须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比如,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就必须赋予律师会见、查阅复印案件卷宗材料和自由辩护的权利;要求律师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赋予律师 调 查 取证权。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具体的国情,我国没有实行“强制律师制度”,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不限于律师,还包括其他公民。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其他公民同样的享有。即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在某此情况下,应当为律师这一特定的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所特有,除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比如,律师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发行、国有企业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权利,律师在某些情况下的 调 查 取 证权等等。很难设想法律不赋予律师执业权利,不赋予律师执行职务时所特有的权利,律师业何以会产生和发展,律师的作用又何以充分发挥。当事人之所以请律师,就是因为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与当事人不同,具有当事人不具有的权利,否则还请律师作什么。

  为什么律师在执业时应当享有某些特有的权利?律师的社会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这就决定了律师执业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不能为当事人谋求不法利益。律师是介于司法、执法与公民之间,具有准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性质。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为既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也是基于法定的职责,是职务行为和代理人行为的结合。而其他公民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则不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另外,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受一般性法律的约束,还要律师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特殊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而对于其他公民来说,则不存在受一般法以外的特殊的约束与管理问题。

  2、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必须予以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手中的利剑,而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就为律师提供一个挥舞利剑的空间和机会。拥有利剑,却没有擂台是可惜的,但持有利剑,却无法施展也是可悲的。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得以实现。否则,律师与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没有什么区别,律师业的存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比如,法律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的权利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行使上述权利的方式、方法、时间、条件、程序、相关部门的义务以及在遭到相关人员无理拒绝情况下的救济途径,包括如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和完善与否决定律师挥舞利剑空间有多大,机会有多少。就 调 查 取 证权而言,《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误的认识,“对于律师任何情况下的调查,被调查者人都可以拒绝,且不需要理由”。这就造成了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 调 查 取 证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又剥夺了律师的 调 查 取 证 权。比如,在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和房产档案的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往往是没有任何理由地拒绝,或无理拒绝,或变向设置障碍拒绝查询。

  3、必须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在律师制度恢复的20多年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律师的执业环境相比较过去而言已大有改善。但是,相比较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相比较于外国律师执业环境的发展,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仍不容乐观。调 查 取 证难、会见难、查阅案件卷宗材料难,为某些案件提供法律服务难,法律服务风险大,人身及财产安全经常因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而受到侵害等等。以北京为例,1997年刑事辩护案件占各类案件的19%,但是到2002年刑事辩护案件占各类案件的比例下降到12.1%,从平均每位律师承办1.45件下降到不足1件,同时因办案而触犯法律的80%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北京如此,全国亦如此。再以现在出现的百姓不断信访为例,其实有一部分信访案件是由于律师在提供代理服务过程中,由于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使律师无法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理的官司却打输了,当事人不服,就缠讼或不断信访。又比如律师代理某类、某些或某个案件时,经常受到政府等机关部门非法干预,甚至自己及家人遭受不同程度的威胁和报复。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律师执业困难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压力不但没变小反而增大了。创建良好律师执业环境的形势仍然严峻,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必须加强。

  4、为什么是“保障”而不是“保护”

  就律师执业权利而言,保护一词具有片面性、被动性,重在防止权利不被侵害,与律师的职业特性不相符。律师是通过其权利的实现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履行职责时所享有的权利与律师这一职业所要保护的权利不同,要求其必须具有积极的能动性。我们不是要作一个坚硬的外壳将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起来,而是要为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律师自由的呼吸,让律师的执业权利的得以实现。保障一词具有宏观性、整体性和积极的能动性。保障本身包含了保护,但其重在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经济建设中尽情挥洒。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分类

  1、法律保障和道德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制定与权利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并保障这种制度能够被执法者、司法者和其他义务人贯彻实施,为律师执业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保障又分为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立法、执法、司法三者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割,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律师的执业环境造成干扰和破坏。

  道德保障,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养成健康、良好的风俗习惯,为律师执业创建良好的道德环境。如果说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律师职业的春天,那么良好的道德环境就是律师职业的盛夏时节。两者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起者基础性作用。

  2、国家机关法人保障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保障

  法律是执法者手中的利剑,是守法者手中的盾牌,没有执法者和守法者,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谈不上创建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如果制度被人们破坏、道德被人们所遗忘,那么法治和道德环境就会被污染和破坏,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就无重谈起。因此,人这一因素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

  3、律师行业内部保障

  律师行业内部保障又可分为律师自身保障、律师事务所保障、律师协会保障及律师管理机关的保障四类。

  律师自身保障,是指律师在对别人提出要求前,应当先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具备一名执业律师基本条件,从而做到言之有据、行之有度。只有具备了执业律师的条件,才能够履行律师的职责,只有掌握了本领,才能够挥动手中的利剑,否则不仅砍不到对手,反而会伤到自己。

  律师事务所保障,是指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与后勤保障,为律师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一个良好、稳定的团队,才会有健康、有序的发展。

  律师协会的保障,是指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研究,切实有效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引导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律师协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不是领导,必须搞清两者的关系。律师协会不是花瓶、不是摆设,而是律师行业的管理者。既然授予律师协会这样的权利,就应当放开手脚让律师协会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来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律师管理机关的保障,是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尽量在宏观上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与指导,努力为律师行业创建良好执业环境,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

  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选应当明确的是需要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有那些,要保障什么权利,否则谈加强保障就失去实际意义。律师的执业权利应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

  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是指无论委托人是达官显贵,还是黎民百姓,无论是穷凶极恶,还是善良忠厚,只要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就有接受其委托,并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该项权利还表现在,只要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在任何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应有所限制。该项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①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律师就可以接受其委托律师,除此之外对于委托人不应有任何限制和干预,即不能因为委托人是犯罪分了就不允许律师接受其委托。

  ②委托的目的,因为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获得非法权益,因此律师只能接受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委托,即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委托时,不应当有任何限制和干预,甚至迫害。

  ③合法权益是在什么环境或行为中被侵害,对于合法权益是在什么环境或行为中被侵害不应当进行限制,即无论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认为在该行为中其合法权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侵害,就应当允许律师接受其委托。比如,过路的百姓将正在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制服后,继续对犯罪分子进行殴打至犯罪分子受轻伤,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维护犯罪分子在被制服后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又比如,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律师就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申诉和控告。不能因为委托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律师就丧失了接受委托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④委托的事项或者律师所提供服务所针对的对象合法性。比如,律师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洗钱。

  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是律师这一行业本身所必需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就谈不上律师行业的存在,也就谈不上履行职责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该项权利受的非法的限制、干预和侵害的现象却也经常发生。比如,涉及中纪委等查办案件、邪教案件、群体性案件、涉及政府、国家或个别领导的形象与责任的案件。其实,律师履行职责是有尺度的,那就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该项权利的限制、干预和侵害所反映的就是做贼心虚、缺乏自信、缺乏面对错误改过自新的勇气。历史将会证明,律师积极顽强地履行职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必须加强保障。

  2、 调 查 取 证 的权利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律师执业所必须遵守的铁的原则。事实来源于 调 查,根据来源于 取 证。没有 调 查 就没有发言权,而没有 取 证发言就不能被人信服。没有了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维护,律师的法律服务就无的放矢。所以 调 查 取 证权在律师这一行业中起者决定性的作用,是律师执业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利。 调 查 取 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① 调 查 取 证权包括调查事实和获取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两个方面的,两者即相互独立,又缺一不可。作出判断来源于事实,而该事实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因此法律在赋予律师有调查情况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律师享有获取相关证据的权利。比如,到工商局调查工商档案,工作人员说,我同意你调查,但只能看不能印。到法庭上把我看到的说一遍,就能被认可吗!当然不行。

  ② 调 查 取 证权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却开始于当事人的委托。只有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才可以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行使该 调 查 取 证 权。否则就是权利的滥用。这一点要求,律师在行使 调 查 取 证权时应当持有并出示当事人的委托手续。

  ③ 调 查 取 证权要求掌握相关事实、持有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义务接受律师的询问和提供相关证据。这里关键的是义务的履行应当决定于法定条件的具备,而不应是当事人的主观决定,特别是掌握相关事实和持有相关证据的国家行政关机。这一点也可以表述为,当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律师的 调 查 取 证不应当拒绝。

   调 查 取 证权还引伸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和复印案件卷宗材料、在诉讼中获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权利。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凡是 调 查 事实和获取证据而设定的权利及保障措施都属于 调 查 取 证权的范畴。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或者是人为原因,律师的 调 查 取 证权遭受侵害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立法不完善,律师的 调 查 取 证权无法实现的情况比较普遍。明显的例子就是律师第三十一条规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 调 查 情况。”法律把权利赋予给律师,却把行使权利的决定权交给了被 调 查人。其结果是律师的 调 查 取 证权就是一座空中楼阁。因此在具体落实律师 调 查 取 证权的保障问题,关键是在立法时把决定权还给律师,然后为 调 查 取 证权的行使设定除当事人同意以外的其他法定条件。退一步讲,也应当取消国家行政机关对律师 调 查 取 证权的否定权。

  3、学习和接受再教育的权利

  改革开放的20多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经济同样在翻倍的增长,法律及关联学科的知识也都在突飞猛进。从中央到地方每年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成百上千。法律是律师执业的工具,律师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够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只有不断的在实践中研究才能消化新学到的知识。因此学习和接受再教育的权利的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时也对律师其他权利的实现起着保障作用。

  4、基于诉讼法所享有的陈述事实、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等诉讼权利

  在诉讼案件中,除 调 查 取 证权外,陈述事实、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是律师参与诉讼案件中的主要权利。律师在开庭前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开庭时使这三项权利得以充分发挥。正所谓台下十年功,就为台上这一分钟。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供律师诉讼权利被恶意剥夺和限制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但仍然存在。

  5、基于民法、行政法等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律师与教师、医生一样都是一种职业称呼,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理所当然地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在律师提供法律时,律师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律师接受了谁的委托或为某事提供法律服务就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

  6、当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时享有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无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如何的完善,执业权利被侵害的现象都会发生。寻求救济就是在律师履行职务过程中,当执业权利受到阻碍或侵害而无法实现时,律师有权启动另一程序来******阻碍和侵害后果,并使其原本行使的权利***终得以实现。因此寻求救济的权利即是律师执业权利***要组成部门,也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的内容之一。录求救济的权利为律师其他执业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7、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收取报酬的权利。自从律师被推向社会那一天起,律师事务所就不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而是自收自支,经济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属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也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律师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但其本质已经不是公益性组织,律师应当勇于摘下律师事务所为公益性组织的光环和枷锁,而清醒的认识到律师事务所的本质是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取报酬的经济性组织。律师事务的性质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和承担有限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因此,法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收益以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8、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律师执业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权利。比如,获得劳动保障权,为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有企业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等。由于篇幅的原因不再一一列举和分析。

  四、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加强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的调查和研究

  加强调查和研究,就是由专门机构对律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行各业、各种领域和社会事务中应当享有那些权利,享有何种程度的权利,以及为保障权利的实现应当有什么样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系统地和深入地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完整的方案,以利于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加律师执业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这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创建良好律师执业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律师在要求赋予权利及其保障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说明为律师应当有什么样的权利,为什么应当有这样的权利,以及如何保障。即你得首先提出一个议案,别人才能给予研究。这项工作应当由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由律师协会下设的律师维权委员会具体负责。对该项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研究工作应当具有系统性和体系化

  研究工作选择应当初步设定一个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的框架,并在框架基础上丰富其枝叶。树木在不断地生长,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这棵大树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再保持其稳定性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逐渐的完善。

  ②研究工作应当具有针对性、时时性和前瞻性

  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律师都应当积极的分析和研究,是否可以在该项法规中提到律师或为律师单独设定某项权利或将律师设定在享有某项权利的主体之中。比如公司法******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提到的“有关人员”就大有文章可做。赵旭东主编的《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中提到,有关人员包括董事、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我认为有关人员还应当包括律师、审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又比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查询问题,我认为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律师在附和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而且查询的内容不应有所限制,即可以查询全部的工商档案。

  2、律师应当积极的参政议政。

  在权利的取得和保障上,律师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不仅仅要积极的研究,还应当广泛的参政议政,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提出和反映自己的要求,使研究成果被法律所确认。无论是以律师或其他身份,律师都应当积极地参加党或其他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举工作。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组织和部门也应当积极推荐律师参加各项选举工作。

  3、完善立法

  法是权利之源,是行为之准则。律师权益受到侵害,律师执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不完善,立法存在缺陷造成的。因此完善立法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极其重要的。完善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授权与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应当相符

  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律师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律师职责与使命确也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与使命。律师并不想要得到国家机关行政和司法职权,但律师应当具有一些执业特权。这此特权是律师履行职责和完成使命所必须的,是普通百姓不享有的。这里主要强调以下几项权利。

  ①律师对国家机关的 调 查 取 证 权

  如到国土资源局调查土地档案,到房产住宅局调查房产档案,到工商局调查企业档案,到民政部门调查婚姻登记档案,到税务登记部门调查企业纳税情况,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情况,到公安机关调查居民户籍登记情况,到规划部门调查已经公布的规划,到建设部门调查建设企业的资质、建设审批等情况。对国家机关的 调 查 取 证权还不应仅限于诉讼和执行中,在诉讼和执行之外涉及政务公开、企业及个人资信方面的事务时也应当可以。或者说无论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民商事行为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凡是国家机关所掌握的非严格意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都应当允许律师调查。

  ②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次接受询问及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就应当有权查阅和复印该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

  法律既然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代为申诉和控告,可以律师连犯罪嫌疑人供讯的与侦查人员记录是内容是否一致都不知道,怎么去申诉和控告。律师执业是以律师的人格和事业为担保的,律师获知委托人讯问笔录不是要帮助其串供,而是要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法律还有什么担心的,侦查机关还有什么不自信的。

  ③在检察起诉机关阅卷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全部证据材料。

  侦查案件,猎取证据的权利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案件的证据应当是已经调查和收集完毕。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检察起诉阶段律师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已经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之所以在检察起诉阶段提出律师可以查阅全部证据材料,目的也是对案件是否应当起诉提出意见,供检察起诉机关参考。即可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可以减少因起诉错误,而造成的羁押问题。

  ④对经济行为和特殊诉讼行为的参与权。

  该项权利主要表现在某项经济行为或特殊的诉讼行为可以或应当有律师的参与。比如,企业因破产和解放等原因而发生的清算行为,即是经济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既然要求律师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什么不明确规定在此类事务中可以或应当有律师的参与呢!应当说,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地方法规已经规定了律师这种参与权,但仍然有些法律可以或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

  (2)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内容应当包括,律师使命权利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与律师权利相对的义务人完成义务的程序和要求,当该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和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对不履行相对义务人的处罚。以律师会见为例,我认为现在律师会见难,主要表现为对会的受理和组织会见程序规定不完善。应当有一个具体统一的部门负责受理和组织会见,会见时只要有公安机关人员在就行,为什么非要办案人在。侦查机关内部审批手续也应当由受理部门去办理,而不应当要求律师去办理。犯罪嫌疑人不是由办案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看着,局长今天不在,明天还不在吗,局长出差,职责不也可以有其他人代为行使吗,因此办案人不在,局长不在都是托辞和借口。会见难的另一原因是处罚没有或太轻。如果法律规定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就开除公职,会见难的问题基本就可以解决。

  (3)立法混乱和重复,缺乏统一和权威性。

  从中央到地方,就律师执业保障问题立法比较多。中央各相关部门、许多省市都相应地制定了保障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中央立个法、地方也整个条例,那个部门整个办法,这个部门也整个规定,其结果就是造成立法混乱和重复,缺乏统一和权威性的局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相关立法,应当以完善律师法和各个部门法为原则,然后由省级立法机关在相关实施条例或配套规定中予以进一步完善。本人不太赞同制定单独的律师执业保障规定。

  4、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是要知法,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知道为什么要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知道违法和不执法的后果,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也是创建良好的律师职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所必需。要做到这些,就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律师的职能作用,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

  5、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建设

  再好的法律,也得人去遵守和执行。如果把法律比喻成武者手中的剑,那么,政治思想道德就是武者的精神与动力。是精神与动力决定者武者如何挥动手中的剑。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要求从小抓起,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观和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6、加律师行业内部建设

  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首先就应当从律师行业自身作起。行业内部建设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都各尽其职,各尽其力,众志成城。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反映着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因此必须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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