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律师
中文版      English  
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原哈尔滨
哈尔滨地铁集团公司
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哈西分中心
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西地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众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交通局
永富容器(哈尔滨)有限公司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
哈尔滨龙飞客运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松北统一征地工作站
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哈尔滨客运总站
哈尔滨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哈尔滨市河松住宅开发建设指挥部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哈尔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古铁市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宾西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信息港
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院
2004.03.29-在超市购物包裹丢失谁负责(周垚) 
发布时间:【 2011/1/12 10:09:00 】      点击率:【 1942 】
 

  作者:周垚、范凤杰

  如今,许多超市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于管理和方便顾客,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及智能化的自助寄存柜。这种寄存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却引发许多纠纷,就是寄存物品丢失由谁负责。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人工寄存服务中,超市接受并占有、控制消费者寄存包裹时,超市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超市有义务妥善保管寄存物。由于超市的过错致使寄存物毁损、丢失的,一般情况下超市应当赔偿。但下列情况超市可不予以赔偿:1、消费者未充分证明其寄存的物品及价值;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时未声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3、由于寄存物品自身的自然特性,致使寄存物品毁损、灭失的;4、法律规定超市免责的其他情况。

  其次:消费者使用智能化的自助寄存柜寄存包裹等物品时,自助寄存柜由消费者占有、控制并使用,消费者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随时******自助寄存柜。由于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超市无法对寄存的物品进行控制和占有,对寄存及寄存的物品并不知晓,对寄存物品也无法直接管理。未有特定事由及未经特别程序,超市无权打开存放物品的柜子。因此笔者认为,除超市与消费者有特殊约定外,此时消费者与超市之间不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借用寄存柜合同法律关系。

  超市在履行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的严格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如: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自助寄存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等,对于消费者寄存物品丢失的,应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消费者带包进入商场或超市购物时,因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致使包裹或包裹中的物品丢失的,商场和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使用操作:收藏】 【关闭】 【TOP

 
版权所有: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副24-6号
电话:0451-50978003 0451-51978005 传真:0451-51978005
电子信箱:xinshida@yahoo.cn 备案号:黑ICP备11000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