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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08-擅自在屋顶增加自用设施应如何处理(周垚) 
发布时间:【 2011/1/12 10:03:57 】      点击率:【 1891 】
 

  作者:王秋彦、周垚律师

  在住宅楼的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有的居民任意占用楼房的共用部分,在楼盖、屋顶、平台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擅自增加自用设施,这种行为影响了其他民的生活,危及其他居民的居住安全,是不合法的。

  楼房的楼盖、屋顶、平台、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既是楼房的承重结构,同时也是楼房的共用部分。擅自对承重结构私拆乱改,或者在承重结构上私建乱建,以及在承重结构上乱堆乱放,私自增加自用设施都会影响到楼房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楼房的管理和楼房内其他居民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各住宅楼房的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房地产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住宅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栋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所以,居民在楼盖、屋顶、平台等共用部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擅自增加自用设施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小区内其居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一是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向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制止违法居民实施侵害行为,******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如违法居民拒绝停止侵害行为,物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物业公司,要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物业公司履行职责。

  二是根据所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和《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在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对于居民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投诉要求原售房单位制止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三是对因侵害行为受到损害的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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