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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问题探析(罗猛) 
发布时间:【 2011/1/12 10:20:40 】      点击率:【 3464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问题探析

  罗猛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将其概括为“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控制着某一特定市场”。也就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力量,即企业取得了可以不受竞争压力影响的地位,从而其市场行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不必顾及同行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供应商、顾客和***终消费者)的反应。这一状态具体表现为:(1)独占和准独占,即一家企业作为一种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没有竞争或者没有实质上的竞争(2)优势,即一家企业因萁占有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采购或者销售市场的渠道以及与其他企业的结合情形和其他企业进人市场的事实上与法律上的障碍等因素,拥有较其竞争者优越的市场地位;(3)寡头分占.即在总体符台前两项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就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上没有真正的竞争,或因实际原因在一定市场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

  一、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判断标准

  对于这个闯题,******各国有过很多不同的方案,如市场行为方案,市场结果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等。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如在相关市场上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法定的标准.即可认定 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方法为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量化标准,具有较好的实践操作性,并且对企业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提供了参考。因此,许多国家在反垄断法中加入了通过企业的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

  二、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

  一般说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下列几项特征:首先,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这即是说,企业之所以能够实施滥用行为,是困为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不占有此种地位,它就不会实施滥用行为。其次,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或者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再次,如果市场上存在有效的竞争,其他企业以及市场相对人就不会遭受这种损害。同时作为对滥用市场优势的禁 止性规定,反垄断法也应当列举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据我国实践和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滥用市场优势的表现主要在以下方面:

  (1)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这是一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剃酎的滥用行为。在我国目前进行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垄断行业以市场力量与行政权力相结台,攫取不合理垄断利润的现象非常严重。例如,一些铁路运输单位和集团公司,利用“联营”或 者“限制口”,使车皮随意涨价,获取垄断利润。

  (2)强迫交易或者搭售。即规定买受人购买商品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有肘甚至强迫接受依交易性质和习惯与合同无关的商品或交易条件。例如,城市住宅小区在安装管道煤气的过程审,煤气公司强追居民购买该公司出售的煤气灶,否则不发煤气使用证,不给通气。而煤气公司出售的煤气灶较市场价格高出15%左右。这种行为除了构威不台理的垄断高价,同时还掏成强迫交易或者搭售。

  (3)歧视。***严重的歧视行为是价格歧视.即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处于相同地位的经营者不能享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而且,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因此.歧视行为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抵制。抵制即是拒绝交易。依合同自由的原则,企业完全有权利决定与某个企业进行交易,或者与某个企业不进行交易。

  三、建立一整套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从立法上建立一整套法律制裁体系。如反垄断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机关还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滥用行为的情节,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等。

  对于法院而言,如果有关的滥用行为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形式来表现的,那么这些台同应当被宣告为无效。在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垄断企业应向受害人进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这样不仅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以起到削弱垄断企业市场支配力的作用。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时采取“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被指控实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解。

  如果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 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对其不作为滥用行为而予以认定。

  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老本身的不当行为:交易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的、适当的等等。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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