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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9-论股东知情权纠纷及诉讼救济(王艳君) 
发布时间:【 2011/1/12 10:16:09 】      点击率:【 3456 】
 

  作者:王艳君

  知情权简单地说是指股东了解公司情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本文所述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地位的股东权。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公司法迎来了第二次修正,本次修订对股东权(含股东知情权)的研究成为公司法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谨对其股东知情权讨论个人肤浅的理解和看法,供大家商榷。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是直接影响股东其他权利保障的基础。因此,对股东知情权的研究成为公司股东权研究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和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为切入点,致力于较规范的剖析股东知情权的法理根源,从而进一步表述在公司管理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所产成的纠纷,并就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救济提出一些个人借鉴。

  一、我国当前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立法规定的现况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的立法规定是由公司法来予以规范的。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7日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民法通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制定的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务院有关的部门规章,如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述列举的相关公司法律规范,对股东知情权都有一些规定。如《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如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概况、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劵变动情况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高级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真实诚信的披露相关应当公开的信息,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也对公司知情权作出了一些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41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20条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公司知情权明确列为一种独立的股东权利。

  二、公司知情权产生纠纷的现实和理论基础

  上述对我国有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可以看到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成熟,因此深入研究公司知情权理论及其纠纷就显得十分必要。作为一种权利,其产生必然要有现实和理论基础。研究股东权的本身,首先要寻找产生该权利的根源,为这种权利的存在给予立法确认。

  (一)、资本的社会化与现代公司的飞速发展是公司知情权及其纠纷产生的现实基础。

  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进步,其背后的原动力即为资本,而通过资本的社会化的整合,资本的推动力变得异常强大而有力,正因为是这种整合下的资本原动力促使着社会以前所未有的变化速度和规模飞速的前进着。随着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致使资本市场永葆活跃,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的各种纠纷屡见不鲜。那些资本实力强大的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占有主导,其利用在材料、技术、人才和市场开拓方面均占有的优势,逐渐排斥、兼并资本实力比较小的企业。在这场竞争中,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要想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不被击败,不被兼并,就必须握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砝码——资本,因此为获取足够多的资本便成为各个企业主日思夜想的问题。当然,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市场环境的变化,那种充满野蛮的掠夺式的原始积累方式很显然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融资要求。至此,各个企业主便不得不寻求新的融资方式。而在这场融资大战中,除了向银行贷款外,企业并购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他人入股成为市场经济中融资的主流。企业并购中合并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实现了企业资本的投资主体的社会多元化。于是以有限责任和资本社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制度便应运而生。资本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营利性,这一特征使得那些拥有财富,但由于实力不够或者不懂经营的人,将财富投入企业中通过与他人联合组成公司,完成了财富到资本的转化。资本的营利性刺激了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并促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将手中的闲置资本投入公司中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主体即股东的数量是惊人的,在这些众多的股东之中,由于其掌握的公司资本的数量的差距,其所享有的权益是不同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同的,大股东通过享有的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的控制和利用董事身份对公司董事会的操纵,导致很多中小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作出有实质性影响的举动,因此,很多中小股东的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便渐渐分离,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渐渐陷入模糊不清的状态中。由于投入公司的资本安全性和投资收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这些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了解是非常迫切的。但由于中小股东“位低言轻”,在大股东对公司垄断经营的情况下,无法真正采取有效手段了解公司的内情。因此,中小股东为满足自己对公司知情的要求,强烈要求享有对公司知情的权利。资本的社会化使得社会中享有“股东”身份的人越来越多,他们的股东权益越来越重要,他们的呼声越来越值得注意。同时,大股东的不受约束的垄断行为也严重危害社会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中小股东争取对公司知情的权利逐渐被法律所确认,这样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便作为一种重要的股东权利而产生了。

  公司资本的社会化促使了公司知情权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步,现代公司也以全然不同于往的速度飞速的发展着,公司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首先,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公司的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多元,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面对着日益复杂的公司经营业务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管理和经营公司越来越专业化,于是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必须要聘请专业的管理人才来经营和管理公司,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空间越来越大。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空间加大,这样不仅使原来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进一步远离公司的管理,而且使原来对公司亲自经营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紧密控制愈加松动。公司的所有股东都面临着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不知情的尴尬,享有公司的知情权也逐渐成为大股东的要求。其次,现代公司的投资主体进一步多元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发展,逐渐演变进化为上市公司,公司股东的数量大大突破以往的规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少者几千人,多着上万、甚至几十万人。而且,随着国际融资市场的发展,股东往往超越国界和地域的限制。显然,面对上市公司这样一个庞大“机器”,众多中小股民为维护自己投资的安全和获取投资利益,必然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些中小股东对公司了解的愿望愈加强烈。致此,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尤其是股民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来满足广大股民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又次,公司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后,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便愈来愈大,公司的有效运行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即可以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为政府提供税收来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但相反如果公司不能有效运营,却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有时这种危害是巨大的,如轰动******的“安然公司”、“巴林银行”倒闭案。这些案件均对美国、英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深远的影响。透过这些案件的背后寻找原因发现,导致这些公司倒闭的主要因素在于公司的经营信息的封闭、公司长期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下。而监督公司的主体除政府等相关部门外,***有力的监督主体应当为公司的广大股民,因为公司的发展直接与自己的利益挂钩。但是,股民要想有效监督公司,必须要了解公司的内情,而现实中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做假账的现象层出不穷,广大股民的知情权常常受到侵犯,纠纷不断发生。出于公司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法律从股东的监督主体地位出发,也必须要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并加以必要而有效的诉讼救济。

  (二)、公司知情权纠纷产生的理论本质。

  1、因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决定了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的地位,决定了公司知情权保护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独立存的经济法人实体,其合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由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置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股东的相关合法利益的实现,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要赋予股东享有实现利益的相关权利。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股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股东权是一个包含诸多子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在这个权利体系中,股东作为公司的主人和从投资的获益性的根本目的出发,股东享有***直接的资产受益权。但是股东的资产受益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个宣示性的权利,其要真正实现必须要有其他相关权利予以保障,如股东有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有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等等。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上,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必须是清晰的,只有股东真正了解公司,才能正确的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股东只有知道公司的股本构成的成分、比例后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只有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公司有无重大担保后等情况后,才能判断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只有了解公司的成本利润率、股票的市盈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后,股东才能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决定,股东并以此决定为依据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并通过对公司获利能力的分析,决定是否增加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相关市场行情后,才能正确的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的经营思路,才能正确行使提案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建议监督的权利,并对上述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有效的救济。由此可见,股东权中的资产受益权的实现需要其他股东权的保障,而其他股东的行使和实现均要求股东必须对公司“知情”,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客观必需的,而且公司知情权在整个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

  2、股东的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

  股东通过出资或者购买股份(股票)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为公司整体机构中的一员,整个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场竞争空间中被视为一个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为使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市场中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各个股东要一致对外,同公司之外的市场主体展开激烈的竞争。为此,各个股东要对公司奉献,对公司的发展献言献策,为公司的市场、人才、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需求贡献力量。这表明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股东为公司奉献,固然有一定的公司荣誉感,而***本质的根源在于股东本身利益的要求,换句话说股东是在为自己奋斗,因为,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股东要借助于资本生息的天性获取投资利益。但股东要想得到投资利益,有一个前提是公司必须在市场中获取利益,这才是股东对公司奉献的根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在市场上获取的利益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无法得到任何利益。但股东获取利益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有限的公司利益和无限的股东欲望之间的矛盾***终导致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当然,股东在分享公司利益时固然要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力求公平,如要按股分利。但在公司中,各个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不同,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是明显不同的。这样,控制公司的股东便常常在游戏规则之内或者之外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大股东的明抢明夺必然要激起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因此,大股东采用的***多的办法是制定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来蒙蔽中小股东。这种获取公司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其一般是毫不知情,或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受到了多大的侵害。因此,公司中这种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必然要求股东要享有对公司知情的权利。从而,才能进一步解决知情权纠纷。

  3、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公司股东虽然在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实际影响控制上有较大的区别,但股东作为公司中的一员,纠纷解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股东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和章程不得因为股东出资的多少而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厚此薄彼,即不得对在公司中只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相反,也不能“劫富济贫”,过分苛责大股东,而不切实际的对小股东加以保护。法律和章程在保护股东利益上必需恪守公正,要严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定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如我国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一股一表决权、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的规定等。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决定各个股东无论“贫富”,均是整个公司大家庭中平等成员,其有权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的行使各项股东权。我们已经阐述过,公司知情权在整个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因此,股东地位的平等,首先要确认股东有权对公司信息进行了解和知悉,而且这种知情权的平等具有很大的 绝 对 性,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无论股东的投资比例占多大,一般来说所有股东的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应是 绝 对 平等的,即每个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信息。这与其他的股东权的平等性有很大区别,因为其他的股东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一般仅指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但在权利的范围和影响力上是不平等的,如各个股东的投资份额不同,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出资越多,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其能分得的利润就越大。因此,公司知情权***能体现股东的平等,同是公司知情权也是股东平等地位的本质要求。

  4、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

  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有影响力的经济主体就是公司,一个国家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力量。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要解决公司的治理问题。较突出的如公司经营对环境的破坏,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及潜在股东(打算购买公司股票的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产生的股东纠纷及其有效地解决办法的法制化受到上层建筑及其社会的高度重视。要想克复这些公司经营的弊端,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必须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要设计出******科学的管理体制,而且要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重要的是要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中小股东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必须要使股东首先了解公司,知悉公司的经营信息。

  因此,法律要求公司必须诚实守信的公布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赋予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及其相应的诉讼救济。

  三、法人治理结构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探讨

  从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现实和理论基础推出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必要性,而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的目的在于合理设计、规范股东公司知情权的体系。现代公司的科学运作要求公司必需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规范的公司知情权体系的运作是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权利的规范设计、行使自然要从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事方式、权利纠纷的救济等方面着手,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探讨。

  1、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在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公司知情权的概念,从公司法的理论上讲,公司知情权的本质是股东权体系中的子权利,公司知情权的主体为 唯 一 主体即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严格来说应当称之为股东公司知情权,但由于在现代公司法的理论中,股东公司知情权简称为公司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约定成熟的说法。股东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分为自益股东权和共益股东权。公司知情权作为股东权中的一个基础性的权利,其具有共益股东权的特点,因为,股东在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时候要求公司公开或者纠正一些经营管理信息,这就客观上促进了公司管理的透明化,便于公司监督主体对公司展开必要的监督和促进公司本身的决策管理主体自省,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其***终结果必然是促进公司的整体进步,使公司的其他股东受益。

  2、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探讨股东知情权的不同分类问题。

  首先,按公司类别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成立方式、股本来源、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特点,并且,首先是人合,其次才考虑资合。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人数有限,公司的成立在于各个股东之间要综合考虑彼此的信誉的基础上,俗说“要合得来”,如果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很差,或存在彼此的矛盾与隔阂,那么他们组成公司的可能性就不大。这种人合的特征使得股东之间一般要彼此宽容与忍让,要彼此尊重各方的权利,要求彼此都要诚信,为有效减少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是迫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差别远没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大,其股东的出资利益一般关系着他个人的全部财产利益的基础,因此,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比较小,而且各个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都比较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现公司知情权要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股东容易一些。

  其次,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可分为少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和多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一般来说,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对公司管理的权利的份额。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一般对公司控制力比较弱,其权利比较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因此,他们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显得比多数股股东要强烈和迫切。相反,多数股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要弱一些。但是,在现代公司管理体系中,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加大,董事会、经理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利越来越大,股东会的权利渐渐萎缩,大股东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多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同样不应当忽视。

  (二)、纠纷产生的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实现股东知情权必须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即要充分保护股东知情权,同时又要对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方式等问题加以明确,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知情权妨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知情权的实现,需要股东的主动行使和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的规范,我们就从下面两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股东正确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方式。

  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知情权侵害公司的利益,应当应有必要的限制约束。

  股东在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虚假或者公司没有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其有权主张对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进行查阅或者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数量巨大、对公司和相关主管机关来说意义重大,是公司***为重要的财物资料,应当安排专人保管,防止丢失。针对这一情况,要对股东的账簿、凭证查阅权进行适当限制。同时为了真正保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在公司控制股东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审计报告,或者公司不能形成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有对财务账簿、凭证重新进行审计的权利,并由公司承担费用,这样有助于打击控股股东故意侵害少数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股东在行使查阅复制权和对公司账簿、凭证进行审计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士予以辅助。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非常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股东一般紧紧依靠自己的了解和判断往往并不能真正知悉公司的状况,甚至不能看破控制股东设计的骗局,因此,为了应付这种局限性,真正保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专业人士辅助自己。

  其次、公司要按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开公司信息。

  从公司知情权的本质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出发,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向股东公布公司的信息,以满足股东公司知情权。从股东是公司的主人地位和社会效率来看,要求公司合理及时的向公司股东公布公司信息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如果公司履行这个义务,往往就能满足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有利于缓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减少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的社会成本。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当将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事会检查报告及时递交给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公布信息,以满足公司的知情权。

  四、公司知情权权利内容—从知情权范围的层次上探讨,法人治理结构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保护问题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保护问题,是修改《公司法》中变化较大的内容,是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的争议是否能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司文件、公司帐目的权利有的人认为无所谓,也许股东们更看重的是分配权,或者是公司经营中的选举权、表决权。然而股东的知情权是前提性、基础性的权利,否则股东无法行使自己的分配权和选举权、罢免权,当然将直接影响其司法救济。股东的知情权在旧的《公司法》中规定得比较简单,仅规定了股东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的权利。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第34条规定,不仅扩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还规定了复制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增加了股东的一个重要权利,即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权利。有人担心查帐权的行使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会不会有股东动不动就查阅公司帐目,无理取闹、无中生有。也有人担心查帐权会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东的查帐权,并规定了解决查帐权产生的副作用的方法,即规定查帐权的行使是有条件。而如何判断查帐理由是否合理,目的是否正当,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权利。新《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规定兼顾了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经营的正常秩序。但是公司知情权诉讼如果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会产生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大大增强,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将面临如何应对知情权的诉讼增多的情况,如何更有效率地解决知情权的诉讼,如何判定股东查帐的范围是实践有待总结的过程。

  (作者:王艳君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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