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范凤杰
内容摘要:律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而在集权体制下诞生并得以维系的律师制度,注定伤痕累累。律师作为这个制度的践行者,无疑是很大的受害者。因此,制度的变革是保障权益的根本,这一点我们寄希望于未来,本文仅浅显的分析诉讼过程中律师执业权益受损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键词:律师执业权益 权益保护
一、律师执业权益受损的几个情况
1、会见难的问题始终存在并且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会见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前介入的那一天起,侦查机关就已经把律师看作了对立者。确保办案质量无可厚非,但是侦查机关往往忽略了律师在此阶段只是提供法律帮助而已,侦查机关更多的是害怕律师的介入妨碍案件侦破,因此在案件没有“定案”之前,律师的会见请求往往被例如没有时间、局长不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等借口搪塞。这些借口不但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在事实上也是虚假的。笔者曾多次遇到类似情况,只不过侦察员说的更为直白:法律规定你我都懂,但是领导说不让见我也没办法。我们国家的人更为尊重领导的指示,只有在领导指示下属尊重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得以被尊重。深入一点讲这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还有可能是侦察员用领导当幌子,这种借口也只有在社会公众普遍遵守人治的规则时才可能大行其道。律师会见难,也体现了目前环境下公权力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践踏。法律规定他们不是不知道,但是他们可以随意的视而不见,因为会见与不许会见的权利实际掌握在他们的口齿之间。缺乏制约和监督的环境,这种情况无法避免。
还有另一种情况,前日赴五常市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一嫌疑人,这个看守所环境不错,设施一流,看守所人员均以此自豪,什么隔离窗、电话都有,都是比较科技的。科技是上去了,嫌疑人的权利却被剥夺了,律师根本无法正常会见嫌疑人。一个律师谈话,另一个律师不知所云,连记录都无法完成,万一哪天三百零六条的大难到来,连个基础证据都没有。一方面剥夺了嫌疑人充分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一方面又给律师的执业权益造成了损害。科技是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但是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也是社会后退的力量。说到根本,看守所的领导看中的是面子工程,什么法律规定、嫌疑人的权利、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在他考虑范畴之内。
2、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争论了好多年。笔者认为,刑法歧视律师的事实不容争辩,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检察机关想要让一个律师身陷囹圄易如反掌,而律师要追究侦察员、公诉人的责任却是难于上青天。因为一个是掌握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民间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二者的地位和能力存在天壤之别。特别是,错误拘捕一个律师,后果很不严重……
3、近年来,法官素质总体上来看进步较大,接待律师、庭审过程基本上都正常了。但是个别问题仍然存在且比较突出。首先,立案庭审查实体问题,用通俗的话讲这是鸡蛋里挑骨头,用法言法语讲这是妨碍诉权。这个问题多少年来没有改变,因为目前实际上法官是官员,一个官员让他只懂立案的基本条件是不可能的。从这里要讲到北京王令律师,因为坚持立案原则被法官殴打,凸显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依法审查立案,二是法官的官员心态、强者心态,就是我敢打你,打你也没什么严重的后果。其次,只有少部分的法官愿意听律师的意见,大部分法官先入为主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代理词、辩护词往往是律师辛辛苦苦甚至熬夜完成的,但是法官通常不看,因为法官心里已有定论。这个定论可能来自于他对卷宗的认识,更为可怕的是来自于其他因素,反腐倡廉的内容不是本文的范围,但却是客观存在。
以上只是就律师执业权益受损的个别情况进行了说明,实践当中,律师执业权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令人发指。
二、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的对策
律师是推动民主法治的中坚力量,我们不做砖瓦,但求做里砂石,这是我国目前环境下我们的职责。本人认为,目前环境下,针对以上律师执业权益受损的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做好律师的“娘家人”。
在目前行政管理与协会管理并存的情况下,律协往往成了摆设。这时律师往往是***尴尬的角色。我注意到,上海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为当地律师维权做出了大量工作,也注意到某地的律师协会除了收取会费基本上别无他用,更注意到在今年屡屡出现律师被打的情况下,全国律协没有反应。律师兴则法治兴,但不是等来的,是争取来的。如果说律师协会也成了官员聚会的场合,那么现在不是谈律师权益的时候,是应该谈律协定位的时候。无锡刑事业务委员会曾就会见设隔离窗的事宜与当地公安部门交涉,结果很好。但是全国那么多律师协会在做什么?归根在制度上,但是制度是争取来的。律师通过协会发出声音,如果没有律师协会的努力,推进法治就是空话。现实中律师协会不是为缴纳会费的律师服务的,而是听从不缴纳会费的领导。
2、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公检法是律师***直接接触的单位,也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损的单位。他们之所以能够损害律师的执业权益,无外乎他们的公权力缺乏制约,这也是制度上的问题。如果浅显些,通过人大、律协的努力,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改变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即使不是根本,但是律师的日子会好过一些,离律师兴则法治兴的距离也会近一些。
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多看具体问题,然后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这是我们的党和政府的追求。我们一方面寄希望于党和政府,另一方面要从小处着手,推动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