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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6-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李红云) 
发布时间:【 2011/1/12 10:15:03 】      点击率:【 3507 】
 

  作者:李红云

  摘要:

  起源于英美公司法实践、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亦称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其制度价值已被两 大 法系中的众多国家所肯定。并且,还在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形成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本文以此为背景,在公司法人格否定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一下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定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

  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次有了成文法的规范,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但在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该项制度仍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下面,笔者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为题,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 问题的提出

  (一)公司法人格否定的内涵

  目前,我国的法学界对公司法人格否定的定义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一致的意见。通常认为,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当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的地位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公司法人制度设立的本质与目的,就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控股股东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法人格否定的适用要件

  一种制度的设立必定有其相应的适用规则,否则必将导致该项制度的滥用。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已经成立,并在形式上已经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为在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为被侵害人提供救济。因此,首先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存在。但是,公司法人格是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还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的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必要[1]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要成立公司需要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设立登记,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该项登记具有公信力。另外,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后,该执照也具备公示的作用,具有公信力。因此,在登记机关将营业执照发给公司,公司在取得法人资格之后,那么其就具备了成为否认对象的资格,而不管其成立是否是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应当包括公司法人格的彻底否认。

  2、控制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

  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要求只有当出现公司的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来规避法律、契约义务以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才能通过该项制度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以此来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更好的促进法人制度优势的发挥。

  3、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功能主要作用不在于事前的预防,而是在于事后的补救。因此,有控制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而只有在滥用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或因其忽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4、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与给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二、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的情形

  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起源于判例法,研究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的情形对正确适用该项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明确该项制度的适用情形也有助于防止公司法人格否定的滥用。下面,笔者将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阐释。

  (一)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使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特征就是公司与其控制股东的完全混同,以至于公司与控制股东之间的界限不清从而出现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情况下***基本的一点就是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可以表现在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资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资产转移为非公司使用,或与公司经营风险相比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2]。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就是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公司的利益机会[3]。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第三个特征就是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通常是公司与控制股东之间共用相同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等,尤其是董事会的混同。因为公司法人之所以能够具备行为能力,其关键因素就是公司法人的意思自治。法人因其机关而存在,因其机关的活动而有自己的活动。因此,机关之存在为法人维持其人格的条件[4]。

  (二)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合同上约定的特定不作为义务

  在负有竞业禁止或不制造特定商品等义务的情况下,义务人为了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有的公司掩盖其真实的行为。此时,受侵害人便可以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利用公司法人格实现其逃债、假破产的目的

  公司的控制股东为逃避公司的巨额债务以摆脱经营困境而使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然后再以原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等成立一个新公司,其与原来的经营范围、经营目的相同或相似。此时,该新公司就具备了成为公司法人格否定对象的资格。

  (四)利用公司法人格实行欺诈的行为

  当公司的控制股东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优势欺诈债权人来设立公司时,该公司便成了公司法人格否定的对象。这种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皮包公司”。

  (五)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常是指受强制性规范制约的主体,应当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法的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落空。当事人规避法律,不仅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和欺诈性,而且使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遭到破坏,有悖法人制度之根本宗旨。若不制止,则法律规定之时效性不复存在。因此,为确保法律之尊严和其时效性,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恢复躲在公司法人格面纱后面的股东的真实面目,让其承担规避法律的法定责任[5]。

  (六)控制股东的过度控制

  控制股东的过度控制关系到企业或母子公司间利益输送时,若法院判定控制公司操控从属公司的经营,甚至不当利用公司资产以图利控制公司之股东,因而造成从属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之损害,此时法院为保护收害人之权益,即可揭穿公司面纱,否定从属公司之法人人格,将控制公司及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使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债权人直接负责[6]。

  以上便是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主要一些适用情形。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也进一步扩张。在美国已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扩张适用至环保法、破产法及税法等领域。另外,在企业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也实现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延伸适用,比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居次(深石)原则等。

  三、公司法人格否定的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由可分为两种,即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在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笔者认为,尽管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产生于实践,遵循判例,但公司法人格否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违法后果。下面笔者谈一下公司法人格否定的具体法律后果。

  (一)基本的法律后果

  1.公司法人格被否定

  当控制股东的行为符合公司法人格否定的要件时***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从而使控制股东失去了规避法律、合同义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屏障。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的否定应包括一时的否定和彻底的否定两种情形。

  2.控制股东应对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控制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而且还规定了滥用的结果,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变得非常完整,成为了中国公司法在******公司法制度中一个***独特的创新。在该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中作了如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明确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法律后果。但至于连带责任如何承担,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公司财产与控制股东财产在承担责任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做出明确解释,以利于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二)特定情形下的法律结果

  1.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扩张适用后的法律后果

  前已述及在美国法上已不再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将其扩张适用至环境保护法、破产法及税法领域。因此,如果公司在造成污染等公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与特定情况下,也可责令公司股东就此负责。

  2.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情况下的实质合并原则

  针对利用特殊目的的公司进行的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美国破产法庭依据衡平法原则,有权视情况将特殊目的公司与创始机构的资产负债合并,而视为单一主体,以避免创始机构滥设特殊目的机构,再发行有价证券诈骗投资人,此即所谓“实质合并”原则[7],以此来确定特殊的公司与创始机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这项规则也应用于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破产时,保障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中各个公司的债权人获得公平分配破产财产(Equality of Distribution and Fairness to all creditors)的权利,实现一般公平和正义[8]。

  参考文献:

  [1] 林发新:《海峡两岸公司制度的比较》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2] 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 《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3] 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王树保《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00页

  [4]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2版,第150页

  [5] 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 《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6] 玫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592页

  [7] 玫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592页

  [8]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 《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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