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垚律师
每每看到有关拖欠农民工资,损害家民工合法权益的报导时总是把责任归于政府。因为是政府的“无能”才使会出现那一幕。我所说的“无能”是能而不为,其性质要比真正的无能恶劣。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虽然不简单,但并不是不好解决。只要制定一个系统的制度就可以。我认为如果政府能落实以下几个方面,农民工的问题将在某种程序上得到极大的解决:
1、制定全国性质的开发建筑企业及负责人市场准入制度,凡没有取得或被******吊销或暂时吊销的不得从事建筑开发活动,不得就职于建筑开发企业,并建立全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2、雇佣农民工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对于农民工不与企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就到企业工作的,一切后果自负,对于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即让其工作的******取销直接或相关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并根据不同情况对企业给与暂时或******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3、立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人工资在企业内债、外债和国家税款等一切债务中必须优先支付。制定工资专户,只要企业有钱就应当首先按工资计划存入工资专户。同时,要求开发商在开发某一项目时必须并根据预算缴足工资保证金。对于没有缴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筑,否则构成犯罪处以极刑。工资专户不能查封扣押和冻结,也不得挪用,否则即构成犯罪并处以极刑。
4、对于拖欠建筑和开发商欠款,致使建筑和开发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建筑和开发企业可以以要求对方支付欠款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查实对方有支付能力和拒绝支付的,建筑和开发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欠款本金范围内可以支付工资的数的一倍的损失及欠款本金应得的利息。诉讼所得款项也必须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否则,构成犯罪并处以极刑。
5、对于开发商具备支付工资能力和不支付工资的******取消企业及负责人的从业资格。
6、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必须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分,依法办理工伤认定,并给予即时的拯救支持和支付相应的工伤补偿。对于发生工伤事故不依法上报,或不办理工伤认定,不给予救助,或不支付工伤补偿的,构成犯罪,视情节给予刑事处罚,行政上暂扣或******吊销企业及负责人的从业资格。
希望我们的政府把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落到实处,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不要总在媒体上整些没用的。以上是本人并不成熟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