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垚律师
在我***近办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一家工商银行申报一笔1999年发生的抵押债权,本金1666万元。该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同时该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的约定也不明确。比如,将几处房产合写在一起且仅写明建筑面积和价值,而不写座落位置、所有权证编号;将所有抵押设备合写为“设备”及合计价值。具体是那一处房产,那一个设备无法查清。由于抵押不生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就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所申报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但是破产债权的清偿率是零,所以此笔金融债权也就未能得到清偿。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上述抵押不生效,抵押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完全是银行内部原因造成的,是银行自身重大过错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是任何从事信贷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掌握的基本业务知识。
1995年,担保法颁布实施以后,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只有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人才能对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担保法***基本、***重要,也是***简单,***浅显易懂的内容。但是银行的信贷人员办理签订抵押合同后为什么就不办理抵押登记呢?是他们不具备从事信贷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还是他们玩忽职守,还是… …?!?
我的一位朋友也是一名律师,她***近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及保险公司清理汽车贷款欠贷及追偿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银行贷款及保险公司承保时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原因,加大了金融业务的风险。比如: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房产证是假的,工作单位并不存在,保证书上保证人签字根本不是保证人本人签字等等,总之申请贷款或保险的手续都是假的。但是对于这样的代款申请或保险申请,也能通过金融机构的审查,取得贷款和保险。其实,贷款手续的真伪只要到公安局、房产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及贷款人、保证人工作单位核实一下便知。当向金融机构的业务员问起为什么时,理由是业务太忙,“没有时间”去核实。
就是因为“没有时间”、“没有核实”,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金融资产就流失了!难道,除了借款人涉嫌骗贷、骗保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而这只是几家金融机构,如果全中国的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都如上述所讲,那将是一个多么恐怖的事!大堤没有被洪水冲毁,却因蝼蚁而夸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