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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9-在超市购物包裹丢失谁负责(周垚) 
发布时间:【 2011/1/12 10:09:00 】      点击率:【 2115 】
 

  作者:周垚、范凤杰

  如今,许多超市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于管理和方便顾客,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及智能化的自助寄存柜。这种寄存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却引发许多纠纷,就是寄存物品丢失由谁负责。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人工寄存服务中,超市接受并占有、控制消费者寄存包裹时,超市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超市有义务妥善保管寄存物。由于超市的过错致使寄存物毁损、丢失的,一般情况下超市应当赔偿。但下列情况超市可不予以赔偿:1、消费者未充分证明其寄存的物品及价值;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时未声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3、由于寄存物品自身的自然特性,致使寄存物品毁损、灭失的;4、法律规定超市免责的其他情况。

  其次:消费者使用智能化的自助寄存柜寄存包裹等物品时,自助寄存柜由消费者占有、控制并使用,消费者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随时******自助寄存柜。由于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超市无法对寄存的物品进行控制和占有,对寄存及寄存的物品并不知晓,对寄存物品也无法直接管理。未有特定事由及未经特别程序,超市无权打开存放物品的柜子。因此笔者认为,除超市与消费者有特殊约定外,此时消费者与超市之间不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借用寄存柜合同法律关系。

  超市在履行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的严格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如: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自助寄存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等,对于消费者寄存物品丢失的,应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消费者带包进入商场或超市购物时,因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致使包裹或包裹中的物品丢失的,商场和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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