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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如何看待私人家庭医生的存在与发展(周垚) 
发布时间:【 2011/1/12 10:06:16 】      点击率:【 1988 】
 

  作者:王秋彦、周垚律师

  聘请私人家庭医生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比如,有人在医院看病时结识一位医生,并请这位医生定期为其治病。一位老板,通过介绍,聘请一位老中医作私人家庭医生,为自己及家人检查,诊断******。也有人请医生长期为自己进行医疗保健。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古代,百姓有病经常请郎中到家里检查、******。现今,受传统影响,很多人仍习惯聘请医生到家里为自己或家人检查、诊治或保健。(二)医疗机构多样化,医疗服务方式多样化,人们选择也相应多样。(三)消费观念及医疗观念的变化(四)很多人工作忙,聘请私人家庭医生既能为自己检查诊治,又能节省时间。(五)医疗机构收费高,乱收费,收费不透明现象仍然严重,而聘请私人家庭医生收费相对较底,透明。

  可以肯定,私人家庭医生的存在是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现,对社会有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承认其积极一面的同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私人家庭医生身份和地位即存在的合法性;由随来管理,如何管理;百姓应如何聘请;在发生纠纷后又如何处理等等。

  一、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医疗机构的存在和医生执业及纠纷的处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作为私人家庭医生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保证服务的合法性:(一)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才可以从事医疗、保健、预防活动。(二)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四)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义对外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医生执业的其他要求和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即属于非法行医。对此,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损害患者人身健康,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被害人除通过协商处理民事赔偿外,还可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非法行医者赔偿损失。

  二、聘请私人家庭医生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与正规合法的医疗、保健、预防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二)医疗、保健、预防机构应当指派具备《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在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内,以机构的名义为病人提供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三)百姓应当向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支付服务费,索要发票。(四)医院及医生应当遵守服务合同,遵守医生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属于医疗事故的,被害人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在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被害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还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法提起违约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聘请私人家庭医生这一现象将会长期存在。立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对私人家庭医生的存在给予正确的评价,提高人们对私人家庭医生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对私人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进一步的完善,使私人人家庭医生的服务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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