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秋彦、周垚律师
在城市住宅小区,许多公车、私车乱停乱放,挤占小区的通道、广场,甚至停放在绿地上,使小区内本来就不宽松的活动空间变的更加狭小和凌乱,而且排放大量有毒气体和噪声。这不仅污染了小区的环境,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和诸多的安全隐患。那么对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在住宅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制止。小区内的各种通道、广场、绿地等共用场地都属于小区的共用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及居民都不得擅自改变小区内共用场地的用途,更不准在共用场地上私建乱建,乱停乱放车辆。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各住宅楼房的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小区居民不得任意占用共用场地,乱停乱放车辆,不得实施污染小区环境,干扰居民生活的行为。对上述行为,小区管委会、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并有权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拒不执行的,管委会或物业公司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居民的主人翁责任感,使居民自觉的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90年代以来,国家及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几十部,可以说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上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为什么管理起来还是那么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宣传不够。人们不了解有什么样的法规,即使知道了也并不理解其中的内容,不理解立法的目的,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权利和义务,在这种不知法的情况下,又如何去守法!
第三,加强立法,切实可行的完善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一方面改变我国物业管理法规散乱不统一的状况,加强物业管理法规的编纂工作,像刑法和民法一样制定相对完整统一的法典。这样有利于人民知道和了解相关法规,有利于对法的理解与适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法规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规定,业主管委会和物业公司对居民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等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但确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应如何制止,怎样制止,能制止到什么程度,有没有诸如人民法院的强制力。比如,物业公司有没有将居民在楼盖、屋顶、平台私自搭建的太阳能热水器强制拆除的权力?物业公司有没有将乱停乱放的车辆拖走的权力?物业公司有没有将居民私自安装的防护窗强制拆除的权力?实践中往往是物业公司拿着“尚方宝剑”还得请“皇帝”出山。如果物业公司不具有这些强制力,仅凭一张嘴怎能管理好小区!如果物业公司事事都要上法院,那么物业公司与律师事务所还有什么区别!
***后,笔者还要指出,小区的建设应当具有其合理性和前瞻性。比如,房屋设计结构应更加合理,实用,建有停车场,预设居民搭建自用外部设施的平台等等。如果开发公司能够从方便百姓生活,贴近百姓生活,满足百姓生活的角度进行规划和建设,我想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就会大大的减少。